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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讯逼供不是在办案,是在犯罪

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0-09-17

对于在审的案件,没有证实出来法律文书的案件,是不好评议的,毕竟,没有看过案件的庭审过程、证据材料,妄下法律评定,是不负责任的。但是,就在昨天,有“真辩网”法律公号发布了一篇律师的实名文章《周泽 | 吕先三律师“诈骗”案刑讯逼供视频,有图有声音,足够惊悚!》,文章中精确到分秒的时间标注、有清晰声音图像的两段审讯视频(视频已经下架,但59秒的视频至今还在网上流传),更有被询问人声嘶力竭的痛苦唉叫,真的让人触目惊心。



根据文中记载,第一段视频显示的时间段约为2018年1月31日19时21分至29分,地点是“合肥视侦支队办案区讯问四室(原文就是如此)”,并不是在看守所,办案人员在近距离审讯邵柏春 。视频中显示,身着便衣的办案人员不仅骂吕先三律师为“狗日军师”,还曾两次用力捏邵的手铐,疼得邵“哎呀”大叫,另两名坐在审讯桌旁的便衣警察自顾玩手机、喝酸奶,邵在喊叫的时候连看都不看一眼 。

第二段视频时间是2018年2月1日1时42分至56分,地点同上 。在该段视频中,办案人员威胁邵“犟人多挨打,犟牛多耕田”、“你他妈的要是讲了,我就瞧不起你……”、“想不想尝尝大便的味道?”,不时将邵的手铐铐紧,先后13次摁压邵柏春的手铐,每次时长达10-20秒不等,邵疼的嗷嗷直叫。办案人员还称自己这是在“愉悦”地与邵沟通,问邵 “怎么搞的?怎么跟狗一样,叫啊叫的?紧不紧?老邵,快活不?

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尽快核实这两段视频的真实性,如果属实的话,这不仅仅是法院审理案件非法证据排除适用的问题了,更是要查办办案机关是否违法犯罪的问题了。


无数的冤假错案平反后的深刻反思教训摆在眼前,无数的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公布全国,实在是让人震惊和难以相信,21世纪都过去20年了,刑事办案还在搞刑讯逼供的那一套吗?


《刑法》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,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致人伤残、死亡的,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、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定罪,从重处罚。


《刑法》第九十四条规定, 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,是指有侦查、检察、审判、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。


以上刑法规定可见,对于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的,不论是否造成被讯问人人身受伤,都要追究刑事责任。


2017年6月27日起施行的,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<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>》规定,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、引诱、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,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。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,重调查研究,不轻信口供。采取殴打、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,使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,应当予以排除。

尽管刑法已经将刑讯逼供入刑多年,有些办案人员还停留在“不打如何肯招”的司法理念阶段,忘记了几千年前罗马人就总结出来的“严刑之下,能忍痛者不吐实,不能忍痛者吐不实。”结论,更忘了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的基本法律常识。



1998年4月22日,昆明市圆通北路一辆警用昌河牌面包车里,时任昆明市路南县(现为石林县)公安局副局长王某波、昆明市公安局女民警王某湘被人近距离开枪打死。成立的专案组将怀疑对象指向了王某湘的丈夫,也是警察的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。

经历了连续10天10夜不准睡觉的“疲劳审讯”仍一无所获后,杜培武遭到了刑讯逼供,按照办案人员的授意编造出了“犯罪动机”、“杀人现场”,“杀人枪支的下落”等等证据链。事后杜培武的原话是,“我是学刑侦的,应该说具有反侦查经验,都被整招了,你说整到了什么程度?”据法医鉴定,杜培武身上留下多处因吊打而形成的伤痕以及外伤导致的脑萎缩,构成轻伤。

1999年2月5日,昆明中院以故意杀人罪,一审判处杜培武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1999年10月20日,云南高院“刀下留人”,以“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和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有可采纳之处”为由,终审改判杜培武死刑、缓期二年执行。


就在二审终审后不到一年的2000年6月17日,昆明市公安机关破获了以铁路警察杨天勇为首的特大杀人团伙案。杨天勇的保险柜被打开后,致昆明两名警察命案的犯罪工具、那把“七七”式手枪,赫然在列!


2000年7月11日,云南高院再审宣告杜培武无罪。2001年8月3日,昆明市五华区法院以刑讯逼供罪,一审分别判处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原政委秦伯联、队长宁兴华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、1年零6个月缓刑2年。


这次从警察“沦为犯罪”的经历,让重新走上警察岗位的杜培武工作中多了换位思考,现在调查讯问工作对象,每次都客客气气,端茶递烟,还告诉被讯问人“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”。


任何人没有义务自证有罪。任何人未经法院宣判前不应被认定有罪,即使涉嫌犯罪失去人身自由,也不意味着基本的人身健康权可以受到侵害。不采取极端手段无法获得破案线索,无法拿到呈堂供词,但刑事诉讼法早就规定了“重证据轻口供”的办案证据收据规则和证明效力。不排除不采取极端手段会放纵一些坏人坏事的可能,但刑讯逼供的滥用,会导致权力的滥用、无辜人受害,危害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。没有法律规定权益的切实保障,人人都可能成为下一起冤案的受害者。聂树斌案、呼格吉勒图案,一个个当初看来铁证如山的案子被“落网真凶”推翻,但冤死者已经无法死而复生。


在刑事诉讼中,宁可错判让可能有罪的被告被释放,也不能让一个无辜的被告被监禁或被处死。故,司法越进步,法治越昌明,非法证据排除司法规则规定的越明确,对刑讯逼供处罚的越严厉,这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。


最后,再一次呼吁,有关部门应查明上文中刑讯逼供情况是否属实。如果属实,应该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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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  本号法律支持:姜效禹,山东烟台人,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,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,微信号:sdyt86,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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